我前夫經常動手打我,他父母故意不讓我的小孩親近我,( 孩子兩歲時男方父母不讓
孩子回我家過夜)
我經常為這見事於前夫有意見。
1999年前夫再一次動粗,我叫了 警察,我不想誥他,他不向我道歉,並請律師提出
離婚,他關了我們共同帳戶傳走全部錢。
2001年, 我朋友的孩子到我家來玩,三個孩子在房子院子玩,其中一個大一點孩子
用小石子往天上扔,不巧小石子落到我孩子頭上,傷口非常小,我前夫與他父母把
這個小傷口用相機拍下來,放大,告上法庭。法官 調查, 這些政府工作人員並沒
有與證人聯係上,但是他們作出結論,說我忽略孩子。法官將孩子臨時扶養權判給男方,當時,男方有警方打人計錄。
2002年,審離婚案那天,我須要翻譯,當時我 lawyer sick, she want to change trial court day. 法官 not Allow change court day.法官 let my -ex-husand sister did
翻譯. 法官亂用職權. I lost my house and child 扶養權.
2002年夏天,我將此案上訴上一級法院,等了兩年,卻是為持原判
Appeal lawyer 她騙我,其實,她並沒有上訴家庭案件經驗,她是作商業這領域。她讓一個很年輕律師寫上訴材料。
我給她五千員頭款,現在,她讓我付三萬五帳單。
我沒有這些錢付,請專業法律人士給些見意。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