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黃生法則—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中的華人

來源: 飛花碎玉 2014-11-03 08:25:58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2369 bytes)

移民美國的華人大多不願介入官司, 這好像是個不爭的事實。所以最高法院有名的判例涉及華人的可謂鳳毛麟角。不過五十年代末舊金山唐人街的一個刑事案卻獨領風騷。幾名被告都是唐人街的華人,主要的聯邦警探也是華裔,連最高法院克拉克法官都開玩笑說這個案子是個華人遊戲。 故事主人公之一Wong Sun 我們姑且稱他為黃生,不但贏得了這場官司,而且他的名字也和最高法院依此創立的“黃生法則”永久聯係起來。

    故事發生在一九五九年六月四日淩晨。舊金山聯邦緝毒警官逮捕了一個華人涉嫌毒販何威(音譯), 發現他身上藏有一盎司海洛因。 (一盎司等於28克,也就是半兩多些)。何威供認他是在前一晚從一個江湖道號叫“黑托”的人手裏買的。他不知道黑托的真名實姓,隻知道此人在列文沃斯街開著一家洗衣店。

    早上六點, 六七個緝毒警官在列文沃斯街找到了一家洗衣店。店鋪的招牌寫著“奧伊洗衣”, 店主的名字叫傑姆斯-托。 警官們並沒有證據顯示“黑托”就是傑姆斯, 他們也沒有搜查證或逮捕證。 其他警官疏散開來,一位華裔警官黃安東上去按門鈴。店主傑姆斯睡眼惺忪地開開門, 黃安東說我有衣服要洗,傑姆斯說你沒看見我們八點後營業?您還是到點再來吧,說著就要把門關上。黃安東這時掏出警徽,說我是緝毒警探,傑姆斯立馬把門關上,一溜煙跑向店裏他老婆和孩子睡覺的臥室。黃安東和其他警官撬門而入, 徑直衝到傑姆斯家人睡覺的房間。傑姆斯伸手似乎要從床頭櫃取什麽東西,黃警官立刻掏槍,把傑姆斯從床上拽起並銬上手銬。警官們將洗衣店搜了個遍,但是沒有發現任何毒品。

五九年的時候還沒有“莫然達”條例,警察審訊被拘押嫌犯前並不需要像現在電影裏一樣宣讀嫌犯有權保持沉默等等權力。一個警官問傑姆斯,“何威說從你這裏買過毒品,有沒有這回事?”傑姆斯回答說,“沒有!我從來沒賣過任何毒品。不過,我知道誰在販毒。” 警官追問毒販是誰,傑姆斯回答說他隻知道此人名叫薑尼, 和他家人一起住在十一街一個房子裏。傑姆斯還說昨晚他和薑尼曾在那裏吸過毒,薑尼的臥室裏存有至少一包海洛因。

    得此信息,警探們馬上趕到十一街傑姆斯所描述的房子,在臥室裏找到了薑尼。幾句審訊之後,薑尼老實巴腳地從床頭櫃抽屜裏拿出幾管海洛因交給警官。這時還不到七點,聯邦警官將傑姆斯和薑尼都拘捕起來,一起關進緝毒警局。薑尼供認說這些毒品是傑姆斯和另一個華裔四五天前給他的。他不知那個人的名字, 隻知道他的外號叫“海狗”。警官提審傑姆斯問誰是海狗,傑姆斯說海狗姓黃, 住富蘭克林街。警探們馬不停蹄,讓傑姆斯帶路找到黃生所住的公寓, 這時已是上午十點多。

    這是個多家合住的公寓,黃安東警官按了門鈴,黃生的嫂子用遙控開了門。黃生的太太走到樓梯口。警官說他們找黃生,她說黃生在裏屋睡覺。六個警官一起衝進黃生的公寓,找到黃生,給他戴上手銬。

警官們將公寓搜了個遍,但沒發現任何毒品。

 

傑姆斯,薑尼,黃生均以藏匿和販運毒品罪被起訴,三人均憑保獲釋。在六月五日和九日,三人被一一審訊, 雖然三人均被告知他們有權不做對自己不利的證詞,並有權請自己的律師,三人都沒有做這些選擇。尤其黃生是在六月九號自願到警局做交代的。那個年代錄音並不是容易的事,視頻就甭提了。根據審訊記錄,聯邦警探給每個人整理了各自書麵供認書。 傑姆斯英語要好些,他把自己的供認書能讀下來,隻有一個詞不會念。黃生說念不了英語,一個叫黃威廉的警官用英語念給他,並用中文翻譯解釋給他。當聯邦警探讓他們在供認書上簽字時,傑姆斯有些遲疑了,說他可以簽,但除非其他被查的人都簽才行。黃生的回答也類似,結果這兩個人都沒有在供認書上簽字。

    雖然有四個華人涉嫌,但隻有傑姆斯和黃生被正式立案起訴。 美國的法庭全在於證據。不管一個嫌疑犯有多大犯罪的可能,如果沒有充足的可以采納的證據,檢察官會選擇不予起訴。傑姆斯和黃生也沒有選擇陪審團,所以隻有法官庭審。 最早告發傑姆斯的何威並沒有出庭作證。不是檢察官不讓, 證人銷聲匿跡了。有些人可能會問,何威不是在前文書裏被拘捕了嘛,怎麽會銷聲匿跡?這是美國刑事體係的特點。一個人如果沒有被正式立案指控, 警局是不允許無期限扣押你的。薑尼也拒絕作證,他沒被起訴,這時才懂得引用第五修正案來保護自己。非但如此,薑尼還對自己之前的證詞全盤翻供。可以想象負責這個案子的檢察官有多尷尬了。

    沒了證人,檢察官能提供的證據就隻有1)傑姆斯在自己臥室的供詞; 2)薑尼自動繳出的海洛因; 3)傑姆斯在警署未簽字的供認書; 4)黃生在警署未簽字的供認書。 雖然證據不多,傑姆斯和黃生仍被初級法院法官確定有罪,兩人不服並上訴。 巡回法院同意聯邦警官對兩人的拘捕缺乏法律依據, 但認為兩人的供詞還有薑尼交出的毒品並非違法樹的果子, 所以維持原判。兩人又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 1963年,最高法院作出了有名的黃生裁決。

    對於四項證據, 高級法院認為聯邦警官沒有合理的依據或可能犯罪的緣由在六月四日清晨闖入傑姆斯的住宅對他實行拘捕。高院尤其對華裔警官假冒洗衣店顧客的行為甚為不齒。 如果沒有這個非法的拘捕,傑姆斯在自己家裏的供詞和薑尼自繳的毒品就不會存在, 因此這些證據屬於非法毒樹的果實而應當被排除。對於傑姆斯的供認書,高院沒有明確說供認書應被排除, 但對傑姆斯來講這無關緊要。美國聯邦刑事法中有兩個原則,一個是嫌疑犯的招供必須有外界的或獨立的支持才具效力。另一個原則是同案犯的招供不能用作支持彼此的招供。這兩個原則對華人來講可能有些天方夜談,但這確實是美國的法律。所以對傑姆斯來講證據34雖未被排除,但都不具法律效力。因此, 高院撤銷了對傑姆斯的定罪。


   我們主人公黃生的命運比起傑姆斯有些更多周折。 雖然他的拘捕也同樣沒有法律支持, 但薑尼自繳的毒品卻發生在他的拘捕之前, 而且並沒侵犯黃生任何權益。雖然針對傑姆斯這項證據得自不合法的拘捕所以不能被采用,但對於黃生結果就不同了。傑姆斯在自己臥室的證詞沒有涉及黃生,傑姆斯未簽字的供認書根據上文是不能用來支持黃生的證詞的。所以剩下的證據就隻有黃生自己的供認書和薑尼上繳的海洛因了。黃生的律師辯論黃生的供認書也是非法拘捕的後果。最高法院沒有同意,因為他的拘捕和供認中間隔了好幾天,而且黃生是自己自願到警局供認的。這些遲滯基本消除了最初非法拘捕之毒。

薑尼上繳的毒品不能直接證明對黃生指控。所以唯一能將黃生定罪就隻有他的供認這項證據了。上文說過美國刑事法不允許單憑招供來定罪,招供必須有外界的獨立的支持才有效力。薑尼的海洛因能不能起到獨立支持黃生招供書的作用? 最高法院沒有足夠記錄,因此黃生的案子被駁回到處級法院重審。我沒找到重審結果,但根據黃生不大懂英語, 他的供認書會打很多折扣。另外薑尼不會作證,所以他所上繳的海洛因能否被聯係到黃生會有很大難度。我估計十有八九黃生是逃過此劫了。

    不管黃生實際命運怎樣,他的名字和美國司法曆史中的一個裏程碑是永遠聯係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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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m v. Rice (1927) 美國南方對亞洲人的種族歧視 -lexm5- 給 lexm5 發送悄悄話 (1853 bytes) () 11/03/2014 postreply 10: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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