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自 http://www.ncbar.com/ethics/eth_articles_3,2.asp
(1)A付給B一張假支票,B請律師告訴A,如果A不付清欠款,B要去報警。
(2)C投資給D的公司,C發現D貪汙公司金錢,C請律師告訴D,如果D不糾正,C要報警。
(3)E要和F離婚,E知道F逃稅,E問離婚律師,是否可以用報告IRS來榨取F的離婚財產。
ABA(美國律師協會)是訂立律師道德守則的機構。他們認為,隻要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起源於同一事件,律師可以用威脅報警的辦法來解決民事糾紛。以上三種清況,(1)(2)的刑事民事責任起源於同一事件,(3)的刑事和民事責任起源於不同事件。所以(1)(2)律師可以用報警威脅來解決糾紛,但是在(3)不行。
這個意見隻能說對方律師不能拿報告IRS來威脅離婚財產分割。對方律師可以鼓勵你丈夫無條件直接向IRS報告,但是報告與否是你丈夫的決定。你的丈夫是否到了破罐破摔的地步,隻有你自己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