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看具體協議,無法給真正意見。但是我想指出你敘述中的破綻。
我假設你提到的三個“買房協議”是'buyers offer‘,你簽過一個exclusive buyer agent agreement(EBAA)with both AH and KM。
關於這個EBAA,你自稱是糊裏糊塗簽的,但是你同時又說你“仔細看了”同時送到的買房協議,還讓他修改幾個條款,說明你並沒有糊裏糊塗,你是讀英語的。你又添油加醋地說老公如何忙,如何沒有看,這在官司裏是沒有用的論點。合同簽了就是簽了,各方要為自己的合同負責。如果大家都以忙碌為自己簽的合同開脫,社會不要亂掉?
所以假設那個EBAA是成立的,對你的問題有如下回答:
1. 第三個買房協議是AH叫MB簽字並提交的,這本身是不是已經違反了AH偷偷叫我們簽的Exclusive Buyer Agency Agreement。所以以後我們一直以為既然我們可以用MB,當然可以用KM了。
不對,AH有權利指定他人代理,MB是AH的替身,好比MB是AH的助理,AH/MB並沒有違反EBAA。
2. 我們實際上簽了兩個Exclusive Buyer Agency Agreement, 到底哪個是有效呢?另外AH的那個Exclusive Buyer Agency Agreement 實際上沒有他的簽字,這是不是有效的呢?
你簽了兩個,兩個都有效。所以你才需要履行一個,賠償一個。EBAA裏麵一般規定有賠償條款,如果不履行如何賠償。所以你買房是履行EBAA,不買房賠款也是履行EBAA。
合同需要兩人的簽字,但是你是esign,你如何不知道那個EBAA你簽以後AH沒有簽?如果你現在回去看那個esign文件,可能AH早已簽過。這種小動作不值得考慮,因為對方是有經驗的。
3. 他在6月24到8月初人不在本地,沒有辦法履行他做為一個買方代理的職責。 那麽這個Exclusive Buyer Agency Agreement是不是就算自動取消呢?
不是自動取消,他還有告你的根據,但是他走掉1個半月,而且你告訴他你需要在開學前買好房,他的行為可能構成違約,但不是自動違約。這個官司還是要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