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責他人做錯事,要有證據。“館員的話和借書人的話的可信程度是一樣的“ 也可以看成 “館員的話和借書人的話的不可信程度是一樣的“,所以不能依據館員所說來罰款,或紀錄。
圖書館是指責方,所以要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指責,這是一般常識。館員無證據指責已經是錯誤,主管再堅持是錯上加錯。
2. 主管的職責之一是讓patron (顧客/讚助人) 高興。比如我帖子裏所說的主管, 她完全可以讓我先交錢,書找到了再退。但她反著來,讓我覺得她挺有同理心。一高興,年底捐錢時捐給圖書館,比罰款多的多。
3. 從自私的角度出發,一個係統內的公共圖書館,顧客去那個分支都可以。現在大家都在讀數碼書,去圖書館借實體書的人越來越少,如果某個分支客服不好去的人太少,這個分支就該關門了。關了門,連工作都沒了,更別說罰顧客的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