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你的意見,改了。 原來以為道理很簡單不用說,既然你提出來了,解釋一下:

本文內容已被 [ 廢話多多 ] 在 2014-09-26 06:53:52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1. 指責他人做錯事,要有證據。“館員的話和借書人的話的可信程度是一樣的“ 也可以看成 “館員的話和借書人的話的不可信程度是一樣的“,所以不能依據館員所說來罰款,或紀錄。

圖書館是指責方,所以要有證據支持自己的指責,這是一般常識。館員無證據指責已經是錯誤,主管再堅持是錯上加錯。

2. 主管的職責之一是讓patron (顧客/讚助人) 高興。比如我帖子裏所說的主管, 她完全可以讓我先交錢,書找到了再退。但她反著來,讓我覺得她挺有同理心。一高興,年底捐錢時捐給圖書館,比罰款多的多。

3. 從自私的角度出發,一個係統內的公共圖書館,顧客去那個分支都可以。現在大家都在讀數碼書,去圖書館借實體書的人越來越少,如果某個分支客服不好去的人太少,這個分支就該關門了。關了門,連工作都沒了,更別說罰顧客的款了。

所有跟帖: 

謝謝大家這麽熱心!一定謹記各位的建議和意見 -take- 給 take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5/2014 postreply 17: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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