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離婚率高達50%,有一半的婚姻最後是以散夥告終。華人新移民,不論是第一代還是第二代,離婚率可能沒有那麽高,但也呈現不斷攀升的趨勢。近幾年來不斷有k客戶或讀者打電話問起離婚前後的財務安排,現就常見的問題作一簡單介紹,供大家參考,需說明的是本人不是離婚律師,隻是從財務規劃角度給大家提供一些基本info.
兩個人過不下去了,走到離婚這一步,當然是人生的一個重大挫折,不論是主動離婚的還是被離婚的,都不會好受。很多人協議離婚,和平分手,這當然最好,也有不少人成為怨偶,各請律師打官司,鬧到法庭。離婚爭議最主要大概有兩個問題:未成年小孩的撫養權以及財產的分配。而小孩的撫養權也關係到財產分配和贍養費,拿到小孩撫養權的一方通常都可以獲得更多的財產或贍養費、撫養費。
在大陸,我們常常聽說“淨身出戶”,指有過錯的一方被迫把婚後財產的絕大部分分給配偶,也有些人急於離婚而自願“淨身出戶”, 但在美國“淨身出戶”幾乎不可能,不管誰提出離婚,也不管是否有過錯如有外遇,離婚時都會根據各州的法律得到他/她應得的那一份。所以在決定離婚前,對各州的離婚法律應有最基本的了解。在美國50個州中有9個州屬於Community property states, 包括加州和德州,在這些州離婚其婚後財產基本上對半平均分。另外41個州包括紐約、新澤西、賓州等則屬於Equitable Distribution states, 這些州離婚按公平、公正的原則來分產,不一定是對半分,但基本來講拿得少的一方至少也能分到婚後財產的三分之一。
不論是對半分還是公平分,基本原則是婚後財產(marital assets)要分,而婚前財產不分。先說什麽是婚前財產,這主要是指婚前帶來的財產以及婚後收到的個人財物。如果你們結婚前做過婚前財產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那麽這些婚前帶來的財產離婚時配偶就無法分一杯羹。但如果你們沒有做婚前財產協議,則結婚時帶來的財產也要拿來平分。華人很忌諱簽婚前財產協議,但離婚時就可能破財。此外,婚後如果收到的財物是在一方名下,則這個財物也不會拿來瓜分。但如果這個財物後來冠名在夫妻倆名下,或是該財產有升值,那麽離婚配偶也有分配權。而婚後財產是指結婚後所產生的所有財產,包括房地產、退休計劃(401K、IRA、 Pension、股票期權、年金等)、有現金值的人壽保險、股票基金賬戶、銀行賬戶、夫妻任一方擁有的business、古董、藝術品、車子等等。結婚後獲得的、或增值的幾乎所有財產都要拿來分割,而不管這些財產是在誰的名下。有人說我們夫妻倆AA製,各有自己的銀行賬戶,我用自己的錢買了一幢房子,產權也是在我一個人名下。但在打離婚官司時,這個房子也要拿來分。離婚時財產要分,債務當然也要分。財產是按公平、合理的原則來分,而債務則基本上是一人一半。
在紐約、新澤西等“公平分配州”,離婚分產有許多因素要考慮,包括:結婚的年限、雙方的年齡和健康狀況、各自的賺錢能力和未來的賺錢潛力、目前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方式(style)、小孩的年齡和健康狀況、離婚後維持相應的生活方式的花費、監護人一方養育未成年小孩的費用等等。
退休賬戶的分配:大家都知道退休計劃有兩個特點,第一,qualified 退休計劃都是以個人名義設立的,不可以夫妻倆聯合擁有,如401K, IRA等,而用稅後錢設立的年金賬戶則可以聯合擁有;第二,除了pension計劃從55歲就可以開始領錢外,幾乎所有其它的退休計劃一般在59歲半以前都不可以拿出來,提前提領會有10%的罰款。前文說過,離婚分產時所有的退休計劃都要拿來分,離婚律師要準備一份Qualified Domestic Relations Order (QDRO),法官批準以後,離婚配偶可以憑這份QDRO向對方的401K、IRA或年金公司申請,要求把法庭批準的金額轉到自己名下。這種transfer不算提前領取,不會有罰款,也不會有稅的問題。但這種轉移必須是對等的,即qualified 對qualified, non-qualified 對 non-qualified。如果是401K, 轉到你名下必須是IRA,如果是稅後錢買的年金,你也必須轉到年金賬戶中。如果你拿出來自己用,則要交稅,如果你不到59歲半,還可能會有10%的罰款。
如果你真的決心離婚,你就要弄清楚你和配偶有多少財產:有多少在你名下,有多少在配偶名下,又有多少是聯合擁有,還要想辦法弄清楚對方是否存有你不知道的“私房錢”和私產等。如果你懷疑配偶偷偷地把財產轉移出去了,你也可以請律師或私家偵探以合法的方式進行調查。如果發現配偶惡意地把婚後財產偷偷地轉移出去,你也可以告對方“欺詐轉移”,對方可就吃不了兜著走。已經轉走的不僅要追回來平分,而且還可能吃上官司,損失更大。
9/1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