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看律師得工夫了。

聽說一個案例,一對非洲移民雙胞胎其中一個人打人,目擊者無法辨認時雙胞胎A還是B涉案,起訴A,A說時B打人;起訴B,B說時A打人;最後檢察官沒辦法,達成協議,雙胞胎兩人自動離境,案件結束,沒有犯罪記錄。

本案確實證據確實,但是我們不知道細節,為被告人著想,他得最好結果應該是找一個似是而非的問題,比如可能警察違規,或者哪個步驟沒有做,如果律師肯下工夫死纏,說不定檢察官可能同意。

起訴這種小案子得檢察官也是要做工作量的,同樣都是掙工分。一個案子死打蠻纏,占了他的時間,他也可能覺得不劃算,不如多起訴幾個無依無靠的窮人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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