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刑法裏的犯罪,對移民和簽證隻有兩種影響:不得入境類和必須遣返類。不得入境分五年,十年,或者一輩子不得入境。遣返類包括可以隨時再入境,五年,十年,或者一輩子不得入境。
綠卡和公民證的取得隻看你是否合法入境,或者是否該遣返未被遣返。從來沒有說犯了哪一種罪不得取得綠卡或公民資格,因為無需這麽規定,你不能入境或者必須遣返,當然就不可以有綠卡和公民身份。
簽證的道理是一樣的,沒有說有犯罪記錄就不可以入境,而是說,哪些犯罪不得入境。隻有犯了不得入境類的罪,才肯定暫時或者永久得不到簽證。
有犯罪記錄,肯定會被鋸,這種說法不準確的
本帖於 2004-11-15 01:06:31 時間, 由普通用戶 2stillsuper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