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說有些州要求,買銀行拍賣房子的人必須替原房主償還他所有的債務,包括以往欠下的稅和各種罰款,是這樣的嗎? 那豈不是買他個房子,就必須養活他家?
有人說,原房主可能把房子在多出抵押,連銀行都不知道他到底把同一個房子抵押給了多少個債主。那這樣的話,銀行拍賣他的房子,不是與他合夥欺騙競拍客戶嗎? 這合法嗎?怎麽覺得這麽亂呢?
有人說,一個人花了幾萬還是十幾萬拍來一個,過戶後發現必須接手原房主100多萬的債務。聽起來簡直像個驚天的騙局,而且買主是銀行被騙的。
在哪裏可以找到各州關於銀行拍買房的義務和責任的法律條文?
謝謝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