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版主和其他資深律師在嗎?請教一個房屋出租矛盾。

孩子買了一個single house後,因工作變化,今年8月以後要去歐洲工作一年,所以不得已 就開始找房客出租。去town裏打聽,town裏說出租不需要permit。 用的是買來的lease, 押金也存在租客/房主的特定賬號上了。  房子是新裝修, 各方麵條件很好。

一個白女要求七月一號入住, 她六月21日就開始搬東西了進來,後來兩個人產生矛盾(都有Email為證)。July 16兩人商議沒有辦法住在一起, 白女找房月底搬出,到時我們退給她lastmonth rennt 和deposit。 July20 她搬了出去。沒有留下鑰匙和新地址,  後來我打電話要找她商議什麽終止lease和退錢給她的事,她不接電話也不回Email。
 
同時July 20她搬走後發現town裏July14來的一封信意思是要租一間room就必須申請特殊的permit(sp), 沒有sp必須終止.  是她到town裏去查record, 或換句話說她到town裏告了我們。 我趕緊去town裏說明,town裏說sp很難申請。 town裏建議以後租給幾個人要簽一個lease或租給family(就不用permit)。town也就沒什麽麻煩了。
 
她現在拒絕和我們聯係, 叫我如何辦, 我打算通知她July31 我等在房子裏, 她可以來處理終止lease還鑰匙和我退押金給她, 我在外州很是不方便。 如果她還不來怎麽辦。
 
但她現在不和我們聯係, 資深律師們想一想她在憋什麽壞水?會不會在找律師,說是因town不叫出租單間,而終止lease要我們多付錢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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