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能瞎發明法律名詞啊 “全權處置權”

來源: lexm5 2014-06-22 21:49:5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69 bytes)
回答: 謝謝yanhongerzi2014-06-22 19:21:00
所謂協議,需要符合法律常識,否則以後打官司,法官律師無法確定簽約人的意願,往往是雙方各自有一番解釋,官司會很頭疼。有的協議甚至無法生效。最好是協議經過律師或者懂法的會計過目。

你的事務,底線是:房產投資者不是房產所有者。法律上沒有全權處置權這個東西。你出錢,但是名字不在title上,你再寫協議也沒用,你女兒女婿名字在title上,他們把房子賣掉燒掉是他們的事情。法院不會拿你的所謂協議去剝奪你女兒女婿的所有權。如果你想控製所謂全權處置權,要麽把房產歸到你的名下,要麽成立個trust。你寫的協議讓人苦笑不得。麻煩你把英文傳上來,看看能被人看懂嗎?

你要想清楚自己到底要想保護什麽。資訊一個律師沒有幾百塊錢,不要省錢撿芝麻丟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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