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合同執行的一個問題。

買了一個房子,賣方貸款。說好付本金,利息,地稅,和保險。

 

剛過戶,保險就漲了2倍,從1500到4500。所以跟賣方說我自己買保險。賣方(男同意),賣方(女,managing member,與賣方男離婚)找不到,據說到歐洲旅行。3月份找到一保險,跟賣方幾乎一模一樣的term,所以就買下來,全年付清,2700。給賣方發去proof of insurance。賣方也表示滿意。但mortgage的賬單卻沒有改變數額。再聯係就聯係不上賣方了。到第三方escrow service跑了7-8次,不能解決問題,給賣方雙方打了7-8次電話,都是留言,沒有回音。給賣方的代理人(賣方的親戚,是賣方的RE agent,平時也代理賣方關於地產的生意)溝通了幾次,也不得要領。所以在沒法取得和賣方的聯係情況下,隻得到保險公司打聽,得知賣方已經在3月26號cancel保險。馬上叫保險Email cancelation 通知。5月1日因為賣方聯係不上,第三方service也不能改變數額的情況下,我terminated 第三方service,按照本金,利息,地稅給賣方寄去一張掛號的cashier check。6月一號同樣處理。今天接到賣方(女,從歐洲回來了)律師的信件,要求按合同全額付錢,否則foreclose the property。

 

Utah是Judicial state,需要經過法院才能foreclose。大家看看我有什麽要妥協的嗎?

 

1. 付兩份保險?

2. 上法庭打官司?

3. 咋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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