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為打官司比支票簽字容易?

來源: lexm5 2014-06-17 12:29:2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313 bytes)
回答: 回複:April052014-06-17 11:30:12
打起官司來,舉證是你原告的責任。如果你連合租人的聯係地址都沒有,舉什麽證?

這件事是當初sublease的時候弄成了co-sign lease,現在你要去推翻它,很可能需要合租人的證詞。你找不到合租人,別想贏官司;找到了合租人,把支票寄過去讓他簽字,總比打官司容易。 你下次就知道了,sublease不是加一個人名字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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