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急敗壞之下,我堅決要cancel新lease,因為他們的服務讓我非常失望,而且讓我陷入煩惱之中。再說,看到了那麽糟糕的房子狀況,我真不知道我下星期搬入的時候,會不會還是同樣的狀況,我不再相信他們了。
但是,我在B公司的lease已經到期,我必須搬走。新房子沒有ready,舊房子到期,現在我已經沒有地方住了。唯一的辦法就是在老地方多住一個月,好找其他的房子。
不過,這個房租該誰付? 我覺得是A公司的失誤造成我不能搬家,所以我的損失應該由他們來補償。但是我不知道美國的法律是怎麽規定的。A公司的manager說,如果我仍然選擇住在他的地盤,以後可以給我補償,說最後一個月的房租可以free.但是我太不喜歡他們的工作作風了,所以堅決不肯。他說,如果我還住在舊地方,他不管我的房租問題。
還有,其實我簽新lease的A公司和我現在住的B公司是屬於一個總公司的,我明天要打電話和他們的上司說這件事情。除了陳述事實和我的要求,哪位大俠有相關法律經驗的?我好在爭論的時候說出來,這幾天就為了這個煩心了。小女子我多謝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