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事,最好去法庭

來源: lexm5 2014-05-10 10:59:13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858 bytes)

首先,成被告,如果你現在在申請什麽貸款,銀行可能需要知道,因為他們要觀察你的經濟情況;但是民事爭端了結了(你賠款付完了)就完了。以前的了結了的民事訴訟不用告訴銀行。對將來其他問題也沒有影響。

你不應該那麽幹脆地付掉房租那部分,談判每次給對方一點便宜,你要有一定的回報,哪裏直接給對方東西的?當初起碼要對方撤訴再付,現在這個案子去法庭,爭什麽?爭法庭費用和律師費用?這叫什麽事情?

這樣反而有一定好處,民事法庭的判決是兩部分:liability(責任)和damage(賠償)。隻有被告責任成立,被告才需要賠償(責任不成立,哪裏需要賠償?)。你現在責任肯定有,但是如果你嘴巴甜一點,說你作為一個幫忙的人,去法庭顯示對方要求的賠償太過分,你已經服了房租,對方怎麽還要上法庭,太浪費法庭時間(waste of judicial resource),法官說不定饒你一點賠償,反正你做了最壞打算,大不了陪對方100%,去法庭自己花時間,能爭的少一點就是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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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Cosign的隻有一種人:父母。朋友的朋友,哼哼,就當交學費吧。 -老九不能走- 給 老九不能走 發送悄悄話 老九不能走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5/14/2014 postreply 13: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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