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多必失,不要同她聯係了(電話、郵件)

來源: 多年以前 2014-04-28 09:31:24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516 bytes)

在你上一個帖子《請教lexm5等朋友》裏,lexm5已經說得很清楚,誹謗罪是否成立要滿足四個條件。因此即使她真的去告你,即使法庭判她勝訴,因為沒有給她造成實質傷害,一般就是道歉了事。

如果想息事寧人,再發一封郵件道歉應該可以了。但要避免引起新的糾紛。


個人建議:

1、不要惹事,不要怕事,不要在論壇(或郵件裏)進行爭論。不要隨便懷疑別人,更不要隨便說誰是貪汙犯。
2、群發郵件時,不要讓收件人看到其他人的信息(姓名、郵箱地址等)。

所有跟帖: 

就是因為之前有人真貪汙, 被抓包, 所以才懷恨在心. 回複:言多必失,不要同她聯係了(電話、郵件) -lilly888- 給 lilly888 發送悄悄話 lilly888 的博客首頁 (102 bytes) () 04/28/2014 postreply 12: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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