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在B成為公民之前家裏經濟出現赤字,窮困潦倒,擔保人承擔一切經濟責任”這句話不準確,
You can Google, Joint sponsorship明確定義是擔保人負擔受擔保人申請的“公共能力測試福利”(mean tested public benefit),而不擔保被擔保人的私人債務。能力測試福利就是窮人才能申請的福利,包括住房補貼,營養補貼(SNAP),醫療補貼(medicad)等等。如果她不去申請公共福利,你作為擔保人就不用負責。她欠的私人債務你不用負責。所以說你要負責她的經濟赤字是不準確的。
所以你要想想如果A和B結婚,B住房不用錢,吃飯養孩子估計A還是暫時能夠付得起,可能用A的醫療保險, B還可以作零工,所以他們如果一直結婚B的經濟條件還是可以的。但是如果AB離婚了怎麽辦,如果A萬一死了呢?你有沒有問A如何應付那些問題?A離婚或者死亡後B的醫療保險誰來付?肯定是她去申請medicad和CHIP。這樣你就要負擔了。
A的一萬塊錢是沒有必要要的。如果你們要當好人,需要非常介入A的經濟安排,比如要討論A的遺囑,A和B的婚前協議,以保證無論如何A能夠對B有起碼的贍養。這不是侵犯他們的隱私,因為是他來求你們幫忙。我看你的帖子,估計A這些問題都沒有想過,所以你們可以盡力配合,但是結果並不樂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