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伊州, 我最近和前租客有一個糾紛。她的deposit是300美元。 因為合同過期了,她仍繼續留住了一周,所以我從她的deposit中扣下了一周的房錢,並且用text message 通知了她(因為她搬走後,就一直沒見過麵, 也不知道她的現在住址,所以沒法寄書麵的收據),但是她已經回了我的text message, 說明已經收到我的扣款通知。
但是,她最近反咬一口,說我在合同中,沒有寫這300美元deposit 所存的單獨賬戶名字和賬戶地址, 所以這是不符合伊州法律規定的, 所以她要求我退還她三倍的deposit, 1000美元。 她找了個律師,就是以這條來告我。現在我正在準備材料應對。
請問各位有經驗的朋友, 這種情況,在法庭上我真的要吃這麽大虧嗎? 我是第一次遇到這個問題,請大家幫忙指點一下。
順便說一下,因為租客的deposit,有時候是現金,有時候是支票, 有時候是paypal, 所以我確實沒有存在一個單獨的賬戶,也沒有在合同中寫賬戶的名字和開戶地址,這是我的疏忽。 但我有一個單獨賬戶,一直保留著deposit相當的存款, 就是為了防止deposit被誤用,但是,我不知道法官會采納我的說法嗎? 謝謝大家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