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財產下有幾種:不動產(real estate),個人財產(personal property)和錢(money)。關於錢的糾紛可能是債務問題,但是也有可能時其他問題(離婚,繼承)。所以財產糾紛和債務是兩碼事。
對於任何民事糾紛(包括財產以外)法庭判決有兩種:強製執行(injunction)或者賠償(damage)。強製執行就是警察驅逐房客,或者上門討回,或者封存等等。賠償是在強製執行不適用的時候代替得把辦法,比如兩人必須分一個房產。如果法庭判決是強製執行,贏輸雙方沒有債務關係。隻有法庭判決中選擇賠償得前提下,贏方才變成敗方的債主。賠償判決不僅僅限於財產糾紛,也可以是傷害撞車,也可以是侵犯版權。
在你所說的案子,牽扯的是personal property(東西)而不是欠款,所以“好友的先生的弟弟”可以要求強製歸還,或者賠償。如果是強製執行,車行老板不歸還東西,法庭可以以蔑視法律將他逮捕。如果是賠償,車行老板不付錢,你的相好可以討債,或者把債務掛到車行地產上(lien)。一般如果糾紛的東西很獨特,比如經典車零件,傳家首飾,法庭趨向於強製執行,如果東西是一般的大路貨,法庭就說拿賠償去買新的。
最後,任何法律糾紛的關鍵是證據。雙方如何說服法庭哪部份零件是誰的。舉證問題很複雜,看來你的相好是頭腦簡單的人,他可能有困難或者不耐煩去找舊單據。
好了,這點信息,快點去找他,記住要簽婚前協議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