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移民法明文禁止給於綠卡和公民身份是刑法下被判罪(conviction) 或者認罪(admission),而不是逮捕記錄。所以你並沒有被明文禁止移民。
第二,如果你隱瞞欺騙聯邦政府,這不僅是刑事犯罪,而且一定會阻止你的綠卡和公民身份。人家要你的指紋,就是要查這些背景,你是瞞不住的。一旦被發現,就是屬於明文禁止的行為,你連移民官的酌情都沒有了。所以,你應該如實填表,“誠實不是可選擇的” (honesty is not an option),
如果不放心逮捕曆史對酌情考慮的影響,需要去問專業移民律師,他們有跟蹤申請的統計,熟悉家暴逮捕到底關係有多麽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