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達人:雙方都是綠卡,協議離婚,是不是回國最省事?

現住加州。做了一點research,似乎在這邊離婚手續非常繁複。如果兩人一起回到國內離婚,是不是比較簡單?如果那樣做,


1) 離婚證需要加州這邊的公證以及備案嗎?

2) 兩人寫在國內離婚協議書上的財產分割,在美國有效嗎 (房產什麽的都在美國)?

3)另外是否有前輩知道國內離婚所需的證件,文件之類?

謝謝大俠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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