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需要了解 ,法律上規定是你工作就應該付您薪資,所以原則上如果你工作40小時一周,您應該得到您所應該得的40 小時薪資,因此如果公司沒有欠薪,對方就沒有錯,你應休的假您沒有拿,這是您的問題,然而如果您選擇在您應休的日子工作,AS long as 公司付了您應該得到的當日工資,對方就沒有錯,事實上如果依據您的理論,事實上您是將一年的時間延長到 365 + X 日, 也就是說公司在某些日子等於付您雙薪,這是否可能,取決於僱主而非法律,這就如同公司年終紅利是取決於公司而不是法律.
您的前僱主的HR 中的某人在您離職時也許有承諾這個部份,但是隻要沒有行之於文字,有書麵的 offer (正式代表公司),公司本身就無需去履行任何個人的 offer, 因此在法律上,雖然不是說口說無憑,但是也類似於此,這是為何老貓建議您拿錢走人,因為這個案件在法律上你沒有決定性的優勢,所以這個案件進入司法裁判,您不見得有機會拿到您所想要的. 至於您是否服氣,就不是這個論壇能夠討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