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裝修公司的和解協議中,對方簽字人僅僅為該裝修公司的其中一個owner,簽字方式為email傳送,這樣沒有問題吧?

本帖於 2013-08-07 17:08:36 時間, 由普通用戶 lilyrose 編輯

 

我們在協議上注明了“***(這個裝修公司名字)“ includes the company owners, any associate, subcontractors, successors, heirs, assigns and any employee of the company.

 

然後,對方簽字的人為該裝修公司的兩個owners中一個(和我在幾個月前簽項目合同的也隻是他),在該owner名字下寫有“on behalf of ***(這個裝修公司名字)”。對方律師沒有簽字。但是在雙方商議協議的整個互相email溝通過程中,都是該律師出麵在和我們聯係。

 

以上這樣的簽字人應該沒什麽問題吧?

 

另外簽字的方式是我們簽完字後 scan了,用pdf形式email發給對方律師。之後對方律師得到裝修公司那個owner的簽字後,又scan了,用pdf形式email給我們。

 

這樣的簽字方式應該符合規範要求把?不再需要紙麵的簽字了吧?

 

所有跟帖: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