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舊金山東灣有一出租房。今年三月租給老墨一家四口,租約一年。上個月老墨屋主失業在家,至今未付八月份租金1400美元。
請教:
1。可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用老墨家1500美元定金(DEPOSIT)抵房租。合法嗎?再給老墨家500+美元,讓他們住到八月底搬走。
2。可以給三天Notice 驅逐信嗎?
多謝指點。
小房東請教:可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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