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下決心要離開這個男的,那就應該賣房子。千萬不要留這個房子,因為律師的提出他有首付,因此不管如何他的名字在不在,他都有權利要你歸還首付。你說沒有法律證據,他會找到的。比如,銀行取錢記錄;轉帳記錄;就是沒有,法院或律師會要求你出具你全部首付的證明。此外, 他在外有債務,以後的麻煩會更多。比如他以後的債主會問你要錢等。你賣了房子可以在賣房款中要回你支付他的學費等費用等。
但在這我要“揭露”:
1. 你有賴他首付房費的嫌疑(你不願提他的首付是多少啊)。
2. 隻是看他與一個其他女性聊天就要離開,理由不是很充分。
3. 對1000 元錢都如此心疼,可見你的人品和為人了。
4. 你研究過加拿大離婚法律,可見你很有心計,想在離開男友的同時去撈一把(這個房子可能是他出大頭也不一定啊)。
你不是想要保護自己,而是已經有下一個“目標”了,覺得虧了,在離開他前坑他一把。可憐的“弟弟”。
明眼人都看的出,買房離開是唯一正確有利於你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