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加州是採用at will employment 的州,(詳細說明如下), 也就是說您的主管可以不需要給予您任何原因隨時終止您的僱用關係,
http://en.wikipedia.org/wiki/At-will_employment
然而依據這個資料,加州對於你的僱主解僱您是必須依據一個所謂 "Covenant-of-good-faith exception" 的原則,
http://www.bls.gov/opub/mlr/2001/01/art1full.pdf
也就是說您的僱主解僱您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原因,良心說您所提供的資料基本上不足以說明這個問題,因為除非您的僱主有神精病,如果您隻問個問題,就開除您,良心說,如果是老貓,就算他重金聘任,老貓也不敢再做下去
至於您最後一個問題,因為老貓不在加州,所以無法給予您一個正確的資料,不過您可以參考這個資料然後自行詢問
http://www.edd.ca.gov/pdf_pub_ctr/de2320.pdf
很抱歉,這個問題中有太多的未知數,所以很難給予您一個準確的回答.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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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老貓!你說我給的資料基本不能說明那個合理理由。我想了下,就是
-maop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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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1/2013 postreply
20:3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