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en.wikipedia.org/wiki/At-will_employment
然而依據這個資料,加州對於你的僱主解僱您是必須依據一個所謂 "Covenant-of-good-faith exception" 的原則,
http://www.bls.gov/opub/mlr/2001/01/art1full.pdf
也就是說您的僱主解僱您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原因,良心說您所提供的資料基本上不足以說明這個問題,因為除非您的僱主有神精病,如果您隻問個問題,就開除您,良心說,如果是老貓,就算他重金聘任,老貓也不敢再做下去
至於您最後一個問題,因為老貓不在加州,所以無法給予您一個正確的資料,不過您可以參考這個資料然後自行詢問
http://www.edd.ca.gov/pdf_pub_ctr/de232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