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上周三的裁決是關於一項加州8號提案被指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後,提案支持者是否有權上訴到高院的裁決。結果是否定支持者這項權利。因此等於維持了加州高院原來的判決 - “8號提案違憲”。
對於高院的裁決簡直是不知所謂。8號提案是加州選民投票產生。加州高院後來判決8號提案違憲。現在選民到聯邦高院要求捍衛它們原來的投票結果。高院就說他們沒有權利代表加州的法律。什麽爛邏輯?? 那好, 哪一天大家投票選了個總統。 高院那幾個法官所一句這個投票結果違憲。然後選民要求維持原來的投票結果。然後那幾個法官又說你們沒有權利去代表這個投票結果來打官司,回家吧!!!(這是吐槽的說法)
真正的想法 - 用相同的邏輯想想,既然高院裁決8號提案支持者沒有權去代表8號提案,那麽應該是同一時間否決之前8號提案被判違憲的判決。因為當初8號提案通過後,反對者上訴到加州高院。最後加州高院判8號提案違憲。
既然高院裁決8號提案支持者沒有權利去代表8號提案去enforce這個提案,那麽當初8號提案的反對者也應該沒有權利去challenge這個提案。對不對?沒人想過這個問提嗎?
先不管高院的裁決,反正以成定局了。 在下的原帖問的沒錯。8號提案定義婚姻為異性的結合。清楚講句就是要一男一女。但後來被指違反憲法第十四條修正案。簡略看了一下第十四條修正案的內容。還真看沒出來究竟違了哪一章的憲。所以才問一下。看看有沒有人知道。
沒有問錯問題
所有跟帖:
• 您也不用義憤填膺,給您講給 笑話吧。 -路是走出來的- ♀ (392 bytes) () 07/02/2013 postreply 10:25:52
• 不錯,充分反映現實-腦殘的官 :) -jingxi02- ♀ (0 bytes) () 07/02/2013 postreply 21:43:48
• 您沒看明白笑話。 -路是走出來的- ♀ (0 bytes) () 07/02/2013 postreply 23:35:17
• 好好看看這句話吧 -246- ♀ (137 bytes) () 07/02/2013 postreply 11: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