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的故事中能否定論“知道是誰拿的”事關重大,隻有警察可以采取行動,法庭給出定論。不是“不敢去把手機要回來”,而是法律沒有給當事人這個權利,和什麽區沒有關係(公共場所,說話注意為好)。
不確定是自己女兒弄丟的還是被那個孩子偷拿的,然後鎖定手機在某個黑人區,剛好知道有個同學住那個區,自己在家裏懷疑是那個同學無可厚非(可以依此報警)。但這樣就給一個小孩定罪,自己上門討要。最好的結果是被警察趕離,然後麵對對方的訴訟;最壞的是當場被開槍打死,開槍人很可能無罪。和那小孩的家在哪個區無關。可以設想:即使不是那個孩子偷得,也有一萬種可能性使那個手機出現在那個孩子所住的附近。一所小學或中學的小孩都住在學校附近,簡單的手機定位就抓小偷,警察該失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