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另外兩個roommates合租一個house,我們三個分別跟房東簽合同,寫明每個月的房租,雙方都可以給對方30 day notice,然後搬出去。現在其中一個roommate要搬家,房東非說是我們另外兩個人的責任去找第三個人來住,說是我們的responsibility, 如果到時候找不到,我們兩個要負擔三份房租。但是這些並沒有在房租合同裏寫。
我的理解是如果我們中一個人租了整個房子,然後sublease給另外兩個人,那那個人就要負責找人來住,如果到期沒有人來住,那個人就要付所以所有的房租。
我理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