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突然發來信件,稱因為如何如何,你必須關閉在我處的投資賬戶。這邊不得以,關閉賬戶。然後,質問銀行,經過一係列交涉,幾個月後,銀行出具了一封信的WORD文件原稿,說這封信是在銀行發出第一封信後兩周後就發給你了。這第二封信的內容是:第一封信讓你關閉賬戶是error,你不用關閉賬戶。
假設(次貼是針對這個假設是成立的情況下的提問)能夠證明第二封信的存在是銀行的一個謊言,請問,是該投訴還是該刑事報案?對於下一步該怎麽辦,appreciate 任何建議?
關於“假設”成立否,不是本貼想問的,想涉及的,因為通過技術手段已經拿到證據。
謝謝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