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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非盈利機構擔任理事會的理事。現任理事會剛就職3個月,剛剛查到,前任理事長涉嫌大量漏報個人收入,貪汙行為。
1。前任理事長一直是用w-2領薪水,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用現金支付。每個月他自己打電話給一家ADP公司向irs為其報稅。我們現在已經查出來,在過去4年半內,他的實際收入是28萬美元,而他隻向IRS報了8萬美元的收入,也就是說,有20美元的收入沒有報稅。因為涉及到w-2,所以完全是這家非盈利機構的責任。 請問我們理事會該怎麽作? 這個前任理事長該負什麽樣的個人責任? 這家非盈利機構會受到IRS的何種處罰?
2。這個前任理事長在過去4年半內,還使用白條報賬,沒有發票,沒有收據的報賬達到7萬美元。請問我們該報警備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