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個朋友,最近老公提出離婚,因為過得不開心,她也同意了,現在在談條件。2個人都是30剛出頭,有一個小小孩,他們2個都是美國超級名校PHD畢業,老公畢業後選擇去華爾街,她畢業後為了家庭放棄了本專業。老公工作很忙,總得有一個人顧家吧。如果她做她自己專業(工科熱門專業)的faculty,第一不能保證在紐約找到工作,第二faculty的前幾年是很花時間的。但是她是當年畢業的最優秀的學生之一,博士期間發過Science和Nature的論文,甚至老公也是靠著她申請EB1-A拿到的綠卡,所以絕對不是因為能力不行放棄了本專業。老公現在是Trader,工資+年終獎一年五六十萬。她畢業後選擇了別的行業,從頭開始做,年薪不到10萬。
現在要離婚了,她當年為家庭的付出卻貌似一文不值了。律師說她拿不到贍養費,因為她自己有工作。但是誰都知道如果她當年做了faculty,現在工資絕對不知這一點。換句話說,她既做了家庭主婦做的事情,又做了工作,可是到頭來,家庭主婦可以拿到贍養費,她卻不行。她的付出變成了白白的傻傻的付出。
她老公是個極品男,東北人,都說東北人很豪爽,我就不明白怎麽他老公就那麽摳門,對錢看得比什麽都重,還嫌自己的孩子煩,要她把孩子送回中國養。其他事情我就不說了,畢竟是人家的私事。我就是覺得我朋友因為自己在工作,所以得不到一分錢贍養費,這個法律條文太不公平了。反過來,如果一個人女人嫁人前沒工作,嫁人後還是不工作,離婚時候反而可以拿到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