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關係很好的男性友人目前遇到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他和前妻離婚數年,當年離婚時,因考慮孩子上高中期間不便轉學的因素,沒有賣掉雙方共同擁有的房子。男方住在原住所照顧孩子生活,女方另外買房搬離,同時協議在孩子高中畢業之後把房子賣掉,如今時限已到,但問題出現了:
1,目前雙方同意的房屋LIST的價格沒有人買,男方打算核算出這個價格的利潤,按這個價格根據協議補償一方,由另一方買下房子,可是女方既不願買下房子,也不願讓對方買下,問題一:這種做法,是否有悖賣房的原則?
2,離婚協議中沒有寫清限定賣房的時限,隻是說180天之內把房子LIST出來,卻沒有說明房子賣出的最後期限,問題二:如果雙方有一方不同意,這個房子就不能賣嗎,可以無限期的賣下去嗎?
3,房屋貸款在男方名下,離婚後一直是由男方一方在承擔還貸和保險費用,女方不承擔任何費用,現在房屋貸款利息比當年降低了很多,因為不知道房子什麽時間可以賣掉,為了減少損失,男方想做重新貸款,需要女方配合在文件上簽字,女方卻百般刁難最後沒有做成。問題三:如果男方想做重新貸款,女方堅決不配合,貸款是不是就做不成?這個損失一定要男方來承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