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這裏有一個法律漏洞,因為台美沒有正式邦交,加上一中政策的影響,他先生的律師可以用雙方(台灣及美國)對婚姻認證的不同來argue一方的婚姻在對方的國境內並無法律效力,所以他的先生在台灣的婚姻認證並不為美國所承認,所以技術上他在美國並未觸犯重婚罪。(因為美國承認中國的婚姻認證,但他的先生並未在中國登記他的婚姻,所以他沒有觸犯中國婚姻法及美國相關規定)
唯一的希望是如果他們在台灣的戶政單位有註冊為夫婦,則可以依子此在台灣地院,據理力爭對方觸犯了台灣民法中的重婚罪,若判決確定,則此判決可以用在美國境內的訴訟內作為證據,(因為TAIWAN為wto的一員,wto會員國自動承認各會員國民事法院所做的終極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