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這是正常的商業租約,然而如果有可能,不要答應第一條,老貓有實際的經驗,朋友經營生意有成後,另外同類的公司眼紅,硬是用更好的條件占了朋友的店麵,管理公司將朋友轉到商場的一個偏僻角落,不到半年朋友就做不下去....所以第一條是你需要考慮的.
(B)第二條是防止您一旦做不下去,用破產來放棄繳納租金的責任,這個部份,你應該心中有數,然而做生意講得是信用,如果你承租五年,.就算真正做不下去,事前也應該有 PLAN B 來應對,所以這是管理方保障其利益的條款,如果你不知道這個生意是否能做下去與否,你應該慎重考慮如果經營不下去,你要如何處理.(不要想一些老中,做不下去,拍屁股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