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case比較複雜。我的前lender也就是前owner,這是因為我買房時沒有工作,所以當時隻能做owner finance. 去年八月做了refinance, loan officer 說escrow裏的錢在closing的時候是不能計算的,隻能在closing後由前lender返回。closing後我要求前lender返回這筆主要用於付property tax 的錢,約$3000多,前lender說他一定在今年1月底付,但我至今沒有收到。請問老貓或各位大俠:
1,如果我起訴,是不是用小額法庭?
2,是不是一定要請律師?
3,物業在德州,我現在在紐約州,前lender在德州,我是否在紐約州起訴就行了。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