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在VT一公司因超負荷(超出我個人體力負荷)和緊張壓力等誘發心肌缺血症狀的心髒疾病。這是我今天6年後發覺的。當時工作的時侯,常常下班開車路上非常難過,無力,心慌,能開回家已是萬幸。然後是難免的家務,於是常常晚上會躺在地上,一種瀕死的感覺。急診室去過1-2次,半年之內。但是沒有查出任何器質性病變。然後辭職搬家到另一個州,稍有恢複,但也去看過心髒疾病。
現在搬到加拿大了,情況時好時壞。主要是因為這些年來一直不舒服,查也查不出名堂,就自己在網上根據自己的一些醫學知識慢慢甄別,發覺是當時留下的問題。
請問老貓,這是否屬工傷範疇?若是,怎麽解決?請律師私下交涉?時過6年,還在追訴期麽?可否索取一定的合理的賠償?什麽程序?我在美國的醫院就診應該都有記錄的,律師搜取證據的話,是當地律師方便,還是離我近便的加拿大律師更方便?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