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保險公司說我續保險在事發之後,他們不管。對方的車是全保,結果對方的保險公司寫信來要求我賠償,可我認為要賠也應該是雙方互相賠償。可對方的保險公司認為錯在我,隻應該是我賠償他們。我認為應該是警察來判定誰對誰錯,既然警察當時沒有做出任何判定,那起碼是雙方都有責任,要賠償也應該是互相的,所以對對方保險公司的信就不加理睬。後來對方的保險公司似乎把這個case轉手給了一個Insurance Services 的Subrogation Department,他們就經常給我發信,要求賠償。
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是不是意味著對方的保險公司也沒有足夠的證據來說明責任全在我,所以才會轉手給另一家公司?而我是不是可以就這樣一直不理他們,或者我再進一步應該是雙方互相賠償?
自己隻是一個窮學生,再加上現在又轉學到了另一個州,不知道這樣拖下去會不會對自己有些什麽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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