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貓現在了解您的問題出在那裡了,您的問題是您將"子法"當成了"母法"來使用,這可能是您會與人事單位有爭議的主因,您所提供的資料是一個附件基本上是說明 26 USC § 3121(b)(10) 中有關學生免征這個稅務的施行細責,您的情況是依據 26 USC § 3121(b)(19)來處理,原則上要符合這個規定,您必須合於下麵三個要件
(i) a nonresident alien; (ii) an F-1, J-1, M-1, or Q-1 visaholder; (iii) performing services to carry out the purpose of the primary visaholder's visa.
對您,您基本上符合這三個要件,然而在中美與 1984 年所簽署的tax treaty 中,基本上隻提供了學生在這裡頭五年的免稅,(這個 treaty 的詳細內容如下
http://www.irs.gov/pub/irs-trty/china.pdf
所以基本上您的情況是可以適用於 26 USC § 3121(b)(19) 的相關規定,然而這個規定同時受限於中美雙方的 tax treaty, 因此您的學校在 2002 年到 2006 年沒有依法扣除這個稅捐,但是在 2006 與 2007,您的學校必須從您的所得中扣除這筆費用,這與您是 f1 employee,或是 f1 student 沒有關係,而是依據稅法上的要求,這裡唯一有可能 over turn 對方要求的是,如果當年 IRS 批準了您的 8233 form,那麼基本上就代表 IRS 同意您在第六年可以繼續免稅,因此這就是 IRS 的問題,您個人無需為 IRS 這個"錯誤"決定來負責 (良心說,老貓不認為您當年獲得這個"豁免",否則 UC 的 payroll office 不會追您追得這麼緊,因為事實上 UC 校方應該已經替您代支了這筆稅款給 IRS,所以這是為什麼現在人家一再追您要把這筆錢要回來,同時之所以對方上次與您聯絡之後會沉默了兩年,多半是承辦的人也不是真懂稅法,所以將您所提供的申訴資料送到學校的法律代表手中,他們大概已經與 IRS 來往過函件查證您所說的是否屬實,大概發現您是 2001 入境, 所以要求您補繳 06 & 07 的稅
(當然這隻是老貓依據您的資料所做的一個猜想,最終您還是需要與校方查證,然而除非 IRS 願意退還這筆費用給學校,學校做為您與 IRS 的中間人,應該不可能自行吸收這筆稅款,您最大的可能是需要支付這筆費用給學校,然後與 IRS 打稅務官司將錢要回來,然而除非您有當年 IRS 批準您的 8233 form,良心說您這個案件恐怕沒有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