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別人索要錢財,不是小孩過家家,是要負法律責任的;被告有同樣的civil right

從樓主提供的有限的事實看,前雇主或許現在就可以拿出證據進行反訴或報警:敲詐。再鬧下去,當事人隻能把更多的證據送到前雇主手上。在陽光下,“老板說了一些話”使“給了他驅逐出境並不準5年入境的懲罰”是維護法律檢舉壞人,應該受到獎勵和保護,被驅逐的人回來報複敲詐,法律站在哪一邊,維護,如何維護,誰的civil right?

當事人值得同情,但得到同情不等於有理。別折騰了。

如果前雇主利用簽證,有非人道的剝削壓迫,最後利用法律將當事人驅逐。那時,問題就複雜了。真這樣,可能有議員會出麵,當事人也可以報警(注意:報警之前,“給我錢,否則我就報警”使不得,100%敲詐罪)。但是,年收4萬還想打“非人道的剝削壓迫”的牌,難;議員,警察可都不是木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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