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核心問題:被驅逐出境冤枉否?4萬8萬是不是為了H1B的共謀欺騙?

假設(記住是假設)兩點: 112萬債務確實存在,(2)小額法庭法官判決是錯誤的。即使有這兩點,現在,當事人在法律上也已經徹底失去了這些錢。原因:當在小額法庭索賠$7500時,原告是在法律上宣告永遠放棄了這個數字以外的債務,這是法律。所以,法律上當事人已經放棄了她自己認為存在的($120000-$7500)的債務。簡單的說,別人承認不承認另說,當事人自己已經放棄了。在小額法庭,原告不能上訴,法官已經判決不認可當事人自己沒有放棄的$7500債務,那是終審,這個案子的法律盡頭。所以,法律上,原告沒有去上級法庭所謂申訴的權利,上級法庭不會搭理的。況且,最初的兩個假設是事實嗎?

當事人的問題的核心是,當時被驅逐出境,是不幸被逮住了?還是冤枉了?若是前者,而告密者是雇主,白道上雇主是遵紀守法的功臣,當事人能折騰出什麽?若是後者,當事人要告的不是雇主,是美國政府,告贏了肯定不是一個小數目,要告美國政府,需要大量資金投入,希望 “她的朋友都很支持她”而鼓動她折騰的那些人不要隻動嘴而站著說話不要疼。

美國三權分立,政府無權幹涉法庭,而法庭已經做出終審。真要折騰,想好了故事(為什麽欠薪三年一直保持沉默?為什麽被驅逐出境?為什麽放棄十幾萬的債務而去小額法庭),聯係一下,看有沒有議員願意介入。善意提醒:議員未必都是高智商,但絕對不是弱智。

勸當事人不要折騰了,是善意的希望她不要再浪費精力和金錢了。不了解全部事實,自身知識也有限,或許說錯了。一家之言,出自善意。

“她的朋友都很支持她”,用嘴還是出錢出力?動嘴的都是站著說話不要疼,反正不花他們的錢和精力。雖然不是出自惡意,但這種出自同情但不經過大腦的起哄式“支持”有可能使當事人騎虎難下,反倒幫了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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