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已經決定待到11月底,還要和別人簽了2個月的Lease。無非是當時怕別人不租給你,什麽“在不清楚情況下”的荒唐說辭。
放心走,老貓已經告訴你了:法律上你絕對無憂。別太自私了,有機會給將要赴美的人多介紹經驗:先簽Lease住下來再說,到時一走了之,美國的法律都把你沒辦法。不過你也要提醒他們兩件事:如果4年內再訪美,別讓這個房東知道了,討債公司或者法庭傳票到hotel去和當事人敘舊可不是一件遇快的事情。別讓房東知道他們在國內的工作單位及上司聯係方式,否則,美國來的討債/揭醜信件需要他們花點精力去解釋:是“在不清楚情況下”簽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