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開車時被另一車追尾。第二天與一個助理律師(paralegal)簽了一個協議書由她代理與保險公司交涉受傷理賠的事務。我們一家三口後來發現隻有輕微受傷,經過初期階段的理療和鍛煉,幾乎沒有什麽遺留傷了。但兩年以後的今天,委托的助理律師仍在與保險公司商討交通受傷的結案賠償。最近收到助理律師函件要求再簽署授權文件。因此,我再閱讀當時簽的協議,發現有一條文我不放心。該條規定不管哪一方撤消(terminate)此協議,助理律師的工作時間立即變成我們對她的欠賬。打電話詢問後,助理律師解釋,因為她的公司更名和改址,所以要求再簽授權書。電話中忘了問為何不需重新簽協議。助理律師還解釋此條款說,最差情況就是什麽結案賠償(settlement)也要不到,那麽她的時間就損失了。我問她如果她覺得此案沒有利益了而決定停止(terminate),那麽我是不是要付她所有的小時工資($150/h)。她說除非我撒謊或不配和,她不會撤消。因不放心此條,我已拖了幾天還未將授權書寄出。請幫忙回答兩個疑問:
1。既然需要重新授權,那麽當時簽的協議還有效嗎?
2。真象她說的那樣,除非我撒謊或不配和,她不能因可能不能從保險公司的陪賞中得到一定比例收入而撤消代理讓我付錢嗎?
主要是擔心第二條如果發生,不知要付多少賬單。請幫忙解惑!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