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這些還有效嗎?
————————————————————————————
不準入境懲罰 三年十年之限
三年
1997年4月1日起,在美國逾期滯留超過180天,
申請再次進入美國時,受三年不準進入美國的懲罰性限製;隻適用於自願離開,且沒有進入移民法庭遞解程式者.
十年
逾期超過一年或一年以上,將受十年不準進入美國的懲罰性限製;適用於逾期滯留又離境者。
逾期滯留但沒有離境,這些限製就不適用。
三年十年限製之例外:
● 合法永久居民申請重新入境;
- 年齡小於18歲的青少年;
- 等待政治庇護申請之結果的人,除非他/她在此期間非法工作;
- 受虐待的配偶和孩子,如果他們逾期滯留和受虐待確實有關聯。
立法允許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豁免三年或十年限製,比如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的配偶或子女,不允許他們入境將對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產生極大困難。
美國公民的父母或永久居民的父母,則不能得到豁免。
非法滯留解釋:
超過移民局批準的時限,仍然在美逗留;或者沒有經過入境審查或保釋程式就進入美國。
提出正式申請,等待身份調整,不算非法滯留,這段時間屬於被批準可在美國境內停留。
移民局備忘錄指出,下列情況屬於合法停留:
● 正式遞交調整身份申請的人;
- 以難民身份被批準進入美國的人;
- 獲得政治庇護的人;
- 獲得免於遞解出境的人;
- 獲得延緩強製出境的人;
- 獲得暫時受保護身份的人;
- 入境的古巴人或海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