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元芳,這 不關您的事.
(B) 同時如果元芳阿 !,您要是真正是吃飽了沒事做,要管這擋閒事,至少應該做一些功課.(所問的問題都不難古狗找到答覆),然而為了協助當事人不被您們誤導,(記住庸醫誤人比不會醫道更可惡),這是老貓對於這個問題的建議.
(I)美國法律對於家事法的處理是採用"屬地主義",所以原則上隻有現在居住在美國法律有管轄權的地區人民(注意老貓不是用"公民")或是任何派遣在海外基地的美國軍人或是眷屬可以適用美國的法律來處理離婚的事務. 因此原則上兩個現在居住在中國的中國公民不能使用美國的法律來處理他們的離婚案件,也就是說美國的法院對於這個案件沒有管轄權. 所以不是說因為孩子是美國公民,父母就可以要求美國法院介入.
(II) 同時美國法律對於家事法的處理是授權給各州自行立法來處理,因此問題就在這裡,一般各州的家事法為了防止當事人在不同的州同時 file 同一案件,因此一般都有最低居住限製,也就是說提出訴訟的當事人必須在當地最少居住一段時間,同時必須能夠證明在案件進行期間是實際在該州居住,一般這個時限由六個月到一年不等,當然內華達州因為有拉斯維加斯,所以其居住期限為 60 天是最短的,所以你們不要想如果當事人拿個旅遊簽證來美待個幾天"打了就跑.."是可行的...
(III)因為當事人都是中國公民同時也居住在中國,就算是找到方式在美國法院 file 這個案件同時取得判決,這個判決到了中國,因為中國是一個主權國家,所以美方法院的判決在中國也沒有實際的法律效力,所以你們所希望的"多爭取些權益,和以後小孩的撫養費",不太可能因為美方法院的一紙判決而獲得解決.
(C)所以在老貓看來,這個問題恐怕仍然需要在中國的法院依據中國的法律來處理. 至於您們,當事人的法律的問題不要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