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雇主突然說沒錢了,馬上停止合同(少於10天)。 但合同上寫著雙方都要給對方30-day notice. 還有雇主拖欠payment,也是超過了合同上的日期。 這些是需要找律師呢,什麽律師? 有沒有什麽當地政府的辦公室可以提供幫助? 謝謝!
不知道這事在這兒問是不是合適? 關於雇傭關係的 service agreement 的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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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labor dept,應該可以找到答案。如果雇主破產,就麻煩。
-我也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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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2 postreply
10: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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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去labor dept,應該可以找到答案。如果雇主破產,就麻煩。
-lavenda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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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2 postreply
10: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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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優先於一切債務,雇主破產也不怕,隻要還有資產可以變賣。
-上流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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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2 postreply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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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那些提前多少天條款會全作廢,如果是雇主破產的話(就追不回來了)。
-上流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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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2012 postreply
20: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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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天剛跟一個人談過,抵押貸款優於工資。上次他經曆了公司倒閉,結果工資沒有拿到。
-我也有話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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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012 postreply
05: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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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仔細看看,一般30天隻是preferred,not required. 很少雇主會笨到簽30天的。
-稻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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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2012 postreply
14:4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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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千塊錢的東西, 上小額法庭就夠了, 穩贏
-labo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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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012 postreply
10:3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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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回複。 如果超過幾千塊錢,什麽律師比較合適? 跨州討債大概也很麻煩?
-lavendar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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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012 postreply
10:3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