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沒有錯。既然你們簽的是month by month的租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不續約,

不需要任何理由。口頭上的協議都不作數的。我不明白的是你(或你女兒),當初為什麽要選擇這樣的租約協議。你們的目標很明確,女兒在這個學年就住這個地方,那為啥要選這麽短的租約?而且month by month的月租金一般來說要高50-100元,因為含有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在裏麵,對房主來說空房率要高過長期租客,所以租金相對要高些。你女兒現在可以做的有:

1.自己找房子

2.爭取學校的學生宿舍(外州的孩子有優先權)

3.租住樓上的單元,但要簽9個月的lease,把租金降下來(或找朋友同住分擔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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