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房東說就是簽約了,提前30天,讓走還得走?

這種說法純粹是唬弄和嚇唬小孩的。

租約之內房東趕房客走稱為eviction,那是需要有正當理由(房客的過錯)的和複雜的程序的。請參閱 http://www.rentlaw.com/eviction/newyorkevictio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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