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有法律條文規定官司訴訟期間不許買賣或轉贈資產嗎?據在下的理解,美國是自由貿易的社會。並沒有限製哪種condition下不可以買賣物業。除非這個物業已經受到某種法律程序的限製,例如法庭已經發出了禁製令禁止買賣或轉移。
2.如果物業的買賣或轉移沒有違反法律條文,何來的fraud?法庭會基於什麼條款來判定買賣是“fraudulent”?
3.如果對方現在發動索償的行動,變賣物業套現來應付高昂的訴訟費用有什麼不妥?
4.“不知者不罪”似乎不是可以成立的辯護理由吧?有法律依據嗎?
5.如果房東沒有在合約或曾經以某種形式告知住客deck的maximu load weight 或 maximu occupancy,用overload的理由來辯護的成功律會大過零嗎?
以個人的見解,如果把物業賣掉來應付訴訟不見得會違法。需不需要這麼多錢來打官司就在官司結束前誰也沒有定案。法律該不會有條文規定與訟人應該準備多少錢來打官司那麼搞笑吧。
會不會以賣掉所有的物業套現過多的現金來打官司不合理而推翻這些買賣?據在下所理解,法庭隻會理會涉案的東西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合理,法庭是不管的。合理而不合法,合法而不合理的事情多如牛毛。合理或不合理也好,要是沒有法律根據也上不了法庭。
如果把資產免費贈予他人,那就要看會不會違反資產贈予相關的法律了,例如稅法。據在下所知,資產贈予(超出exemption的部分)是要付贈予稅的。 要是贈予的行動造成要付20萬的稅,最後對方隻是要求賠償一兩萬,那不就虧大了? 還有就是免費贈予他人的話,萬一官司完了那人不肯把資產還給你不就完蛋了?物業過戶就是他的了!
總的來說,在可能被告索償的情況下最好的狀態就是一有足夠的現金。二是沒有固定資產。如何合法的讓自己進入這個狀態就需要真的律師來琢磨了。 人體受傷索償案少的是一萬幾千,多的是一千幾百萬。作最壞的打算是對的但也不要給自己找更多的麻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