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問題,我不知道答案。說點知道的。
一般,房東認為別人欠錢,有兩條路:上法庭,把債務交給討債公司。你問了個第三種情況;直接報告信用公司,雖然害人,但毫不利己,神經正常的房東應該不會這樣。
另外,隻有信用公司的某種形式的會員才能向信用公司報告。正常,一家apartment公司沒有申請成為信用公司的某種形式的會員的必要性;為你這塊地毯特意去申請,有可能嗎?討債公司一般是這個會員,但是討債公司直到把債務人騷擾足夠了,實在覺得沒有要出錢的可能性才會去做這種毫不利己的事。
還有,你這個,即使房東去報告,信用公司就接受承認房東的一麵之詞?我不知道答案,但高度懷疑。
總之,你的事情還夠不上擔心個人信用。很奇怪,你急什麽?兩年之內你都可以去法庭告(或者一年以內,需要你自己落實)。為什麽不靜觀待變(退押金,房東是有近一個月的緩衝時間的)?